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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八达空调有限公司,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八达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苗秀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定代表人何志良。河南八达空调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八达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利健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20日申请注销该公司,且该公司已清算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