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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武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8月23日在牡丹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王某甲由被告武某抚养,我享有探视权。2013年春节我探视一次婚生女儿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视,严重影响了我与婚生女儿的感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王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武某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在本院调解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儿王某甲归被告抚养。经当庭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本案被告武某2012年6月4日以双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与本案原告王某离婚,2012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武某抚养,王某有探视婚生女儿的权利。后被告武某拒绝原告王某探视。原告王某以被告侵犯了其探视权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武某侵犯其探视婚生女儿的权利为由,要求变更女儿王某甲由其抚养,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长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门灿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