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芦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农民。被执行人:芦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等与被执行人芦某等遗产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某存款11369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