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审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糖业烟酒公司、棒棰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糖业烟酒公司,棒棰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审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市糖业烟酒公司。被执行人棒棰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连卿,系辽宁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斌,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糖业烟酒公司、棒棰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01)大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2001)大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9)大执审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等相关证据。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大执审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01)大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表内利息及诉讼费垫款部分债权)的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21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大)工商(大工企法字)第(210200000224055)号第10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核准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大连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其已经完成相应的行政报批程序,应当认定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该笔债权,其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01)大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表内利息及诉讼费垫款部分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波审 判 员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永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隋彦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