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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逯超诉被告胡苗苗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逯某,男,汉族,盐湖区。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逯某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逯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承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俊峰冒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