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文春与李弥余、兰柳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文春,李弥余,兰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597号原告林文春,男,1962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恭健,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弥余,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兰柳英,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春与被告李弥余、兰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弥余、兰柳英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的银行存款、等值财产或归属于被告的股权等。担保人林漳金、林漳平、林芳金自愿提供等值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弥余、兰柳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股权,总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林漳金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58号之五十一的店面(厦××证第00384373号);三、查封担保人林漳平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州路209号中天金海岸云顶苑(4#地)3#楼15××单元房产(榕房权证××字第1206456号);四、查封担保人林漳平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州路209号中天金海岸云顶苑(4#地)1#-4#楼连接体地下1层59车位(榕房权证××字第1206497号);五、查封担保人林芳金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78号中天金海岸1#地一期29#楼1××复式单元(榕房权证××字第093455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