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瑜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同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瑜,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7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