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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丁小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小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03号罪犯丁小柱,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小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丁小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小柱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小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小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耀审 判 员  张智人民陪审员  孙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