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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硕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军因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硕,吴连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硕。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军。委托代理人尹东梅,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硕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欠妥及事实不清,应予发还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即: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明审判员 陈建民审判员 邓立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