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安友生 与被执行人 李德奎(李德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友生,李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安友生,男,1958年8月25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德奎(李德魁),男,1952年7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德奎(李德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6.135万元,现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友生与被执行人李德奎(李德魁)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郑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