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故仙镇。法定代表人田增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福刊,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