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仙执行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春燕与余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燕,余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燕,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余盛,男,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燕与被执行人余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11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盛立即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吴春燕各种损失人民币58770.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余盛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07月28日将被执行人余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彬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姚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