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美丽申请执行内蒙古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两案)。法定代表人:王有刚,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秀珍,申请执行人李振光、乔二元、刘二如,申请执行人袁健,申请执行人郭美丽等五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九福牛商务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小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小林。被执行人刘喜林。被执行人刘宝林。郭美丽申请执行内蒙古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510民事判决书,(2013)乌前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2013)乌前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2575民事调解书等六案,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中,双方协商六案申请人同意接受标的物。按评估价17904960.00元折顶六案案款22393860元,每有一元分配0.8元,执行结案,具体详见分配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九福牛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旗乌拉山镇桥南工业园区,占地164亩及房屋作价17904960元,交付申请人乌拉特前旗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刘秀珍,申请人李振光、乔二元、刘二如,申请人袁健,申请人郭美丽(共六案)按比例抵偿全部债务,(详见分配方案)。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高升审判员 :茹志伟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