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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景辉、秦碧清诉被告黄荣、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龙泽均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景辉,秦碧清,黄荣,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蔡景辉,男。原告秦碧清,女。被告黄荣,男。被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刚。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辉、秦碧清诉被告黄荣、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龙泽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景辉、秦碧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大骏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