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安徽卓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杨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卓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幢1-2005。法定代表人:杨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家仁,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家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家仁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家仁所有的皖E592**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