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梁培金与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培金,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志明,王露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2-4号原告:梁培金,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惠玲,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成,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13号之一A栋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司总经理。被告:王志明,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中山市。被告:王露媚,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叶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担保人:何清,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案外担保人:孙志祥,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案外担保人:孙建恒,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案外担保人:梁天荣,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案外担保人:梁培献,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培金与被告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志明、王露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培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露媚价值人民币3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案外担保人何清、孙志祥、孙建恒、梁天荣、梁培献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培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平等保护被告王露媚的利益,确保被告王露媚在原告梁培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有错误导致损失时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本院依法对案外担保人何清、孙志祥、孙建恒、梁天荣、梁培献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担保人何清、孙志祥、孙建恒位于中山市东区xxxx的房地产;二、查封案外担保人梁天荣位于罗定市的xxxx房地产;三、查封案外担保人梁培献位于中山市西区xxxx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吴朝晖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胡浪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