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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东河南寨村。法定代表人:张雪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东,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四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