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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民恢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郭进国、王传成、唐家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县支行,郭进国,王传成,唐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恢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礼红,县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进国,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王传成,男,生于1973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号,被执行人唐家云,女,生于1973年5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号,本院在执行(2012)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郭进国、王传成、唐家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进国、王传成、唐家云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郧西县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