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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小柳与廖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柳,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柳,男,住柳城县冲脉镇被执行人廖健,男,住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吴小柳与被执行人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廖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吴小柳发现执行人廖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