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三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延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章,丁志军,丁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三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章。委托代理人唐锦风,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志军被执行人丁朝珍申请执行人刘延章与被执行人丁志军、丁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大三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延章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章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三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代理审判员 唐鑫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