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与狄勇、陈通超、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狄勇,陈通超,黄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528号原告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易舒,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被告狄勇。被告陈通超。被告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诉狄勇、陈通超、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诺亚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狄勇、陈通超、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