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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丁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丁敏,丛树芬,付景阳,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0402-5。负责人薛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学峰、张倩,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敏,女,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丛树芬,女,汉族,1947年8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付景阳,男,汉族,1945年3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丁敏、丛树芬、付景阳、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