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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72年06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08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沈仁模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