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