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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杜西昆与四川乐山川宝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熙堃,四川乐山川宝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杜熙堃,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杰,四川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山川宝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和,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熙堃诉被告四川乐山川宝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熙堃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熙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熙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熙堃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