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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寿春、邱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寿春,邱崇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27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关寿春,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系居民。被告邱崇宾,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系居民。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寿春、邱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减半收取527.50元,剩余52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志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