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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长鹏动力铸业有限公司、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长鹏动力铸业有限公司,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程义元,项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6号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茂大厦40层4016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斌、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长鹏动力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A区17栋。法定代表人程义元。被告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晏世祥。被告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程义元。被告程义元。被告项霜。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鹏动力铸业有限公司、武汉哈电阀门有限公司、武汉鹏程冶金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程义元、项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1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13515元,由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