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海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炳兴、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二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炳兴,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二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海执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幸福家园1幢。法定代表人罗小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炳兴。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国际汽配城D3--18号。法定代表人浦二官,董事长。被执行人浦二官。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炳兴、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二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熟海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周炳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201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周炳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2180元;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二官对周炳兴在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4元,由周炳兴负担,常熟市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二官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炳兴位于昆山市玉山镇亭林山庄5号楼304室房产、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277号、278号房产,因上述查封房产属轮候查封本案中不便处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4年2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浦二官所有的苏E×××××雷克萨斯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查封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理。2014年8月25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浦二官银行存款184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暂不便处理,本院除扣划银行存款184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海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