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京花与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京花,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778号申请人韩京花,农民。被执行人张春生。韩京花申请执行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京花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2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20元、执行费171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生外债较多,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