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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46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龚玉新,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