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东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一审民事裁定书1100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1100号申请人:李东,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李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申请人金福顺与被申请人李东离婚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第17202号调解书。该调解结果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调解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17202号调解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17202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母龙刚审 判 员 李德吉代理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