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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商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建祥、岳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建祥,岳树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纬一路(沭城工业园)。委托代理人戴号。被告徐建祥。被告岳树青。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