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3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住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负责人:秦广民,支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民村1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强金融借款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第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