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国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国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瑶瑶,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