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非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开福、郭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魏开福,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非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津淮街东段丰泽区政府公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局长。被执行人魏开福,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郭静,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魏开福、郭静的银行存款、房屋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非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