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912���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符美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9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周高尚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