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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初字第4314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笑,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海涛,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睦华里。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双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住房坐落本市红桥区睦华里XX号楼X门XXX号,原告系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机电设施服务费,累计拖欠4111.2元。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费用,并交滞纳金462.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海涛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天津市红桥区睦华里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会,原告系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2009年6月18日,睦华里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睦华里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8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机电设施养护费(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以上费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由业主交纳”。实际执行中,原告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主动优惠至每月每平方米0.6元。被告住宅在上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之内,建筑面积为90.18平方米,优惠后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养护费共计为171.3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未向原告履行交费义务,累计拖欠4111.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天津市红桥区睦华里小区未成立业主会,故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对原告及睦华里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海涛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养护费共计4111.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