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鲍中标与蔡云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中标,蔡云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鲍中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昇。被告:蔡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中标与被告蔡云君为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中标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中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中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鲍中标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