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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大龙与陈建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龙,陈建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26号原告陈大龙。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洲。原告陈大龙与被告陈建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大龙诉称,2014年4月22日被告介绍顾强龙与原告相识,顾强龙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车辆,约定一个月还款,被告提供担保。由于原被告系同村且关系较好,原告就将3万元现金借给顾强龙。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顾强龙向原告陈大龙借款3万元,被告陈某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大龙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顾强龙。320722198910087713。2014年4月22日。担保人:陈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大龙提供的借条,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立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顾强龙向原告陈大龙借款3万元系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陈某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于原告陈大龙与被告陈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顾强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大龙可以要求债务人顾强龙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顾强龙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大龙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建洲负担(原告陈大龙已预付,待被告陈建洲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陈大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2418,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