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番禺富门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番禺富门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郞。委托代理人:刘永权、潘元君。被告:番禺富门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所)。法定代表人:张雅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富门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元,由原告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紫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