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与被告王天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王天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蒋继显,男。原告:张海军,男。原告:张红军,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天顺,男。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与被告王天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天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撤回对被告王天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