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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与被告王天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王天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蒋继显,男。原告:张海军,男。原告:张红军,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天顺,男。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与被告王天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天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继显、张海军、张红军撤回对被告王天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