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发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