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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绪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小学,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因盗窃于2010年2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雪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仲宫办事处仲南村,趁刘某某家门没锁之机,溜门进入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的845元现金盗走。逃窜时被外出返回家中的刘某某丈夫冯某某发现,冯某某遂追赶被告人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陈磊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