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7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徐继烈与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烈,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188号原告徐继烈,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185号C幢4-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575-2。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继烈与被告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之前,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了本案被告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诉本案原告徐继烈劳动争议案【(2014)合法民初字第07148号】。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898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重庆保安集团合川区有限公司起诉在前,故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