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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卫林与青岛丽都苑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林,青岛俪都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孙卫林。被执行人青岛俪都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吉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卫林与被执行人青岛俪都苑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审结。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19601.00元,受理费10元,执行费194元。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交于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