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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914-1号原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阙某,经理。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857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857元。二、冻结原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