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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执民字第33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鄞执民字第336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赵家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执行款2292755.6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同意以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0吨面粉折抵本案执行款100000元,尚欠执行款2192755.6元及利息。另本案审理时本院还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地产和一辆汽车(未实际控制),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现因被执行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已停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吉联淀粉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33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章柏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少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