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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209号原告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军嶂沙木桥。法定代表人江志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秋荣,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鹏程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守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50元,由无锡市军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嘉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