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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再英与吴再英、潘启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再英,潘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吴再英,女,1966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吴再英(曾用名吴再荣),女,1967年12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潘启忠,男,1966年3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再英、潘启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吴再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45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5.00元,共计人民币455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再英、潘启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7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潘启忠在黄平县国土资源局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65760.00元(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账号为:××××××)中的455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启忠在黄平县国土资源局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65760.00元(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行,账号为:××××××)中的455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灵芝审 判 员  孙郅坪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虹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