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凯与蔡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蔡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徐凯,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特别授权),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淑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诉被告蔡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徐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琪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