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凯与蔡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蔡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徐凯,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特别授权),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淑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诉被告蔡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徐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琪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源:百度搜索“”